关于公布2017年11月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结果的公示
2017-12-21 16:16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6〕169号)(以下简称《服务评价办法》),现对2017年11月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电话:18310295363,电子邮件fws_pingjia@gghypt.net)或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9603,电子邮件fhxsc@cttic.cn )反映。
附件1:2017年11月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结果.pdf
附件2:2017年11月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名录.pdf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