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10-18 17:40
1、各单位将已申请并核配了标识码的船舶进行重新登记填表(见网上办事指南栏目申请表)。
2、根据交通部《交无委发【2007】654号》文件,将汇总表及每一条船舶的申请表和汇款复印件一同用快递送至交通运输部无管办。
3、交通运输部无管办将核实后制作下发标识码证书,各单位一定要将收文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写清楚。
交通运输部无管办
2010年12月26日